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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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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鼓励青年、中年城乡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对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补缴除外),每多缴1年,领取时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的年限=15年—(60—制度实施当年的年龄)。


四、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给予个人帐户补贴。补贴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重度残疾人,由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五、待遇领取人员条件:


1、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首批领取人员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单县城镇或农村户籍;
(2)年满60周岁(1951年7月1日前出生);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子女是指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上门女婿、女儿。不包括孙辈后代);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领取人员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单县城镇或农村户籍;
(2)年满60周岁;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按规定缴费;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城乡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六、领取人员资格申请: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薄、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单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取审核表》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表》,并签字留取指纹。


七、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符合规定年限、从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139
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个人缴费额+集体补助+政府财政补贴+利息
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八、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提供的材料: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费并填写《单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劳动保障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九、退保: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十、资格审查:县农保处利用掌静脉识别系统查验领取人员资格。乡镇(办事处)、村两级经办机构要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和冒领者立即停止领取资格,并追回养老金。

单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参保?

年满16周岁(以7月1日为时间点划分)、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二、具体经办业务的单位有哪些?

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三、参保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费并录入《单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四、个人缴费有那些档次?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但选定缴费档次后当年不能改变。


五、个人缴费有哪些补助和补贴?
1.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集体补助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2.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无论选择哪个档次,补贴都是30元)。个人当年不缴费的,不予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人,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六、养老保险费按照什么时间交纳?
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30日前为缴费时间。参保人员当年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七、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怎样进行参保变更登记?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录入《单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村(居)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办事处)人社所。


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初审无误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保险处。县保险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


八、参保人员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地区户籍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参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录入《单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4)跨地区户籍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同时出具**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村(居)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办事处)人社所。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初审无误后,每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保险处。县保险处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县保险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地区迁移的,打印《单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的,由县保险处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九、个人账户包括几部分?
县保险处在参保登记环节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所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必须存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库。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年度结算利息信息等。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十、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和农村有单县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城乡居民,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在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之上按标准加发基础养老金。还不到领取年龄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


十一、养老金待遇包括几部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十二、指导意见规定,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如何补缴,是否享受财政缴费补贴和集体补助?
假设:制度实施时的时间是2011年7月1日,某人2011年50岁,他只能补缴5年,既或是他过些年才参保缴费也只能补缴5年.补缴的年限=15年-(60-制度实施当年的年龄)。
规定:补缴可以享受财政缴费补贴。是否享受集体补助由村(居)委会决定。
中断缴费又补缴问题:对于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补缴的年限予以认可。


十三、制度实施时,首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办理领取时,需提供什么手续?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录入《单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取审核表》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表》),本人签字、签章或留取指纹。村(居)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后对申请表签字、盖公章,会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村(居)为单位每月10号上报乡镇(办事处)人社所。
2、乡镇(办事处)人社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由所长签发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号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保险处。

3、县保险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并对待遇领取金额进行核算;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在《待遇领取表》上签章,分类(级)存档。


十四、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养老金怎么发放?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协办员和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及时提请县保险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十五、今后将怎样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县保险处按年度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保险处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认证手续,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六、对隐瞒不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怎么处罚?
县保险处利用掌静脉识别系统核查领取人员资格。乡镇(办事处)、村(居)两级经办机构要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和冒领者立即停止领取资格,并追回养老金,对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怎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入我县的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录入《参保表》和《转入申请表》,本人签字、签章或留取指纹。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后对申请表签字、盖公章并于每月10号将《参保表》和《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办事处)人社所。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于每月20号将《参保表》和《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保险处。县保险处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单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到帐后,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转移的
县保险处接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明细表寄送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转入地尚未开展保险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存于我县,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3、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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